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3年2月,某劳务派遣服务公开招标,预算为268.5万元。3月2日上午11:30时开标,经评审,A供应商以2604450元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投诉称:B供应商在上传的电子版完整投标文件里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金额都是2603040元整(贰佰陆拾万叁仟零肆拾元整)。代理机构看到电子系统显示的报价和完整标书(内含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有明显不同后,并未第一时间向评审专家说明和告知相关法律条款,也未向B供应商求证以及按照规定修正,且对B供应商主动提交到评标现场的澄清函不予采信,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财政部门调查后核实情况如下:1. 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CA解锁后填写的报价一览表中报价与其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报价不相符,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中报价为260.3040万元,但CA解锁后填写的报价一览表为260.304元,按照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开标及评标 第18项18.4款: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启开标记录,须供应商在电子标平台对报价进行签字确认”之规定,投诉人已确定报价无误并签字确认,此签字确认的报价260.304元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为确认报价。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诉人以“经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该公司报价符合性审查报价2603040元与开标系统已签署确认的报价260.304元不一致,出现明显错误”的理由做出无效投标处理,理由不充分,无适用对应的法律法规。因此,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投标。
问题引出
B供应商上传的投标文件和CA解锁后确认的报价一览表中报价不一致,怎么认定?
专家点评
本案例涉及的问题是,B供应商在上传的电子版完整投标文件里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与CA解锁后填写、确认的报价一览表中报价不一致,前者为260.3040万元,后者为260.3040元。两者差了一个“万”字,金额差距巨大。首先要明确的是,报价不属于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的范围,因为一旦允许澄清,供应商就可以根据现场的竞争状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报价。其次,供应商澄清必须是应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供应商自己不能主动澄清。本案例中,B供应商发现两个报价不一致时,主动对报价予以书面澄清,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报价不一致,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要注意的是:这一修正原则有一个前提,“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这意味着如果招标文件已经载明报价修正或者处理规则的,适用招标文件载明规则。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中已经载明“须供应商在电子标平台对报价进行签字确认”,也就是说供应商确认的CA解锁后填写的报价一览表,就是正式报价。本案例中,B供应商的正式报价应为260.3040元。
还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报价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开展评审,不能因为供应商报价不一致认定其投标无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